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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教育培训公司、刘女士等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者:杨永芳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2日 4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子,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杨永芳律师代理刘女士诉公司(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刘女士相应款项。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二审,进而有本案。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公司无需向刘女士支付:1.201812月至2019625日期间工资27617.33元;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267.92元;3.2019324日至2019625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727.95元;4.案件诉讼费由刘女士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女士201812月至2019625日期间的工资27007.08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20.8元;三、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女士2019324日至2019625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531.07元;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女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基本事实。刘女士原系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旗下***校区任教。但该公司在2018528日已与朱女士签订协议,将上述校区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朱女士,公司遂已退出该校区的经营管理。朱女士并于201871日向公司出具《声明》,承诺其对上述校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等。后朱女士又于201881日与上述校区的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校区的房屋承租权转至其自身名下,朱女士也已至此完全控制了该校区的经营管理权,则刘女士与朱女士存在雇佣关系。之后刘女士经与朱女士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成为上述校区的合伙人,则刘女士应对该校区经营自行承担盈亏,刘女士也应当明知该相应情况,公司与刘女士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基于上述事实,***校区在2018528日之后实际系由朱女士经营控制,朱女士未向公司汇报任何经营情况和缴纳任何经营款项,但却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关工资等费用,显然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且公司的工资薪酬系底薪加提成,在该校区未向公司汇报任何经营收入的情况下,一审却按照此前有经营收入时的提成方式支付工资,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相应生效裁判已经认定刘女士与朱女士系合伙关系,则一审相应认定与该生效裁判认定相冲突。

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1125日、2020415日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7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该两份裁判文书分别系刘女士与朱女士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文书。该公司述称,上述裁判已经确认***校区的合伙人为朱女士与刘女士等人,公司早已退出该校区经营,则相应争议应为合伙纠纷而非劳动争议。2.本院(2020)川01民终111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系刘女士起诉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案。公司述称,该案裁判已查明***校区系为朱女士、刘女士等人合伙经营,该案已对刘女士主张的相应款项垫付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意见予以驳回。公司拟以上述两组证据材料证明,刘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争议。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经执行程序,劳动者刘女士最终拿到了执行款。

经办律师点评: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刘女士于2018225日入职公司后,便被该公司安排至所属的***校区从事教师工作。双方并就此签订了履行期限为上述日期至2019224日的《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保密协议》,之后刘女士在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校区工作,但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未为刘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该校区负责人朱女士并签署了情况说明,确认该校区欠付刘女士工资26484元,则刘女士就此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二,公司虽称其已将所属的上述校区涉及的股份转让给朱女士,朱女士并向该公司出具《声明》,承诺其对该校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后朱女士又将其持有的该校区的相应股份再次转让给刘女士,则刘女士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但该公司将其公司旗下的上述校区的经营权及股份进行转让的行为,应属对其经营管理权限的相应处置,并不能就此否认公司与作为员工的刘女士之间已建立的劳动关系。即使按照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刘女士此后也确实受让了上述校区的部分股份,成为该校区的合伙人而就此建立合伙关系,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其与公司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能就此免除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应法定义务,亦不能就此否认上述本案查明事实以及作出的相应认定。

第三,虽然案子赢了,讲理归讲理,当事人的耐心与配合也非常重要。这个案子经办时间较长,消耗了律师大量时间精力,但刘女士与律师整体相处蛮愉快,配合得挺好,经共同努力,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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