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永芳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7日 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子,主要是龙泉一家生产农业设备的公司,将一款设备卖给彭州一家种子公司。
合同已经签订后,交付货物前,龙泉的农业设备公司因故无法交付。
最终闹上了法庭。
这个案子涉及两个知识点:
一是,购买方,种子公司,对农业设备的需求具有季节性,比如过了某个季节,或许就不再需要该设备了,因此,法院在处理的时候就充分考了这一点,没有支持被告继续供货,而是支持了退款。
二是,被告公司是一人公司,那么就涉及到公司法里的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股东和公司的账目不能区分的话,那么公司和该自然人股东就应该都承担责任。
最后,当然是胜诉,公司公司和股东都承担责任,最后也有利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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