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或多或少的知道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一些法律知识,例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等等......
如今,很多地方、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政策等内容,对于部分聘用员工实行延迟退休政策,然而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企业或者是普通劳动者而言,他们的认识仍然停留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退休的层面。社会中,也不缺乏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再就业的案例,本人此前就曾接待、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例,比如张女士2021年年满50周岁,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当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此后张女士返聘回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从事同样的工作内容。
关于上述情况,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注意两大关键性问题:
一、用工主体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二、用工主体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关于焦点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有明确的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也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也违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初衷。因此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关于焦点二: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引: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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