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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起算?

作者:程高辉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7次举报


山西省地区目前暂无统一的标准,各法院仍有不同看法,以下仅举例部分法院的判决说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判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例1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终止后,肖某1继续在广生医药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重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肖某1主张广生医药公司违反该规定,请求广生医药公司按该规定支付其二倍工资,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规定,应当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内即实际用工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满一年后的一年内申请仲裁肖某1在2014年10月提出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故对肖某1主张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的双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2

本院认为:关于汇博翼城分公司是否应支付侯国胜从2012年2月至2014年7月二倍的工资补差的问题。侯国胜在汇博翼城分公司工作自2012年1月起至2013年1月满一年,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侯国胜与汇博翼城分公司之间自2013年1月起应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侯国胜可主张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双倍工资。该法定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指依据劳动报酬计算的二倍惩罚性赔偿,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侯国胜向汇博翼城分公司主张支付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双倍工资赔偿的仲裁时效最晚截止至2014年1月,侯国胜未在仲裁时效内主张,已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柴月娥、侯红霞作为继受死者权利的家属于2015年6月1日申请仲裁也已明显超过法定仲裁期间,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

案例1

本院认为:关于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仲裁时效的问题。被上诉人自 2019年7月8日入职上诉人单位,上诉人未能提供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29日申请仲裁,倒推一年,即2020年 3月29日,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7月7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即3个月零10天的工资。

案例2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焦点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的二倍工 资差额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 动合同,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于2019年5月5日入职,2020年9月2日离职,2020年9月18日申请仲裁,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9 月18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其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应为2019年919日至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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