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权益”;
(6)、继承或受赠所得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该夫或妻的一方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为夫妻按份共有。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6)、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个人所有;
(8)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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