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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关系中,雇员不听从指挥与安排,过于自信不系安全带造成事故,雇主与雇员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者:程高辉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6日 4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经人介绍前往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工地配备有安全绳、安全帽等相应的安全施工设备,被告在开始施工前多次提醒原告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但原告自己认为经验丰富不会出事而忽视工地安全设施,从而导致在开始干活十分钟后从高处摔下,导致原告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原告出院后,为索要赔偿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和十级伤残两处,赔偿诉讼请求达30多万元。

法官说理: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项目施工系被告承揽,本案诉讼中原告提供证人工友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系为雇主被告提供劳务工作。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证人出庭作证可以证实被告在施工现场已提醒系安全带并注意安全作业,原告对造成本案损伤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30%

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日常形成的个人劳务关系中,建议雇主为施工现场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对干活的相关人员提供施工安全培训、为干活的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够很多程度上避免因工程项目发生事故而影响到工程进度以及赔付情况,也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受伤人员的及时诊治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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