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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为自己或子女办理入学资格或者介绍工作,代办人未办理成功,能否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代办费?

发布者:程高辉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6日 13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他人为自己或子女办理入学资格或者介绍工作,代办人未办理成功,能否要求退还已收取的代办费?

律师经办获胜:1例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支持,原告未上诉

管辖法院:山西某区法院

案情回顾:郭某一直在山西某农村种点地、干点杂活求生,生育一女儿,现如今大学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偶然的机会与被告二李某相识,被告二声称是被告一学校的副校长,有关系能够给原告的女儿介绍太原市消防支队的工作,但是需要8万元的办理费用。于是,原告郭某四处周借凑够了这笔钱,被告二李某收到款项后,既没有办理成该项工作而且还失踪了,郭某一直联系不上,向公安报警也不处理,无奈之下将被告二李某和被告一告上了法庭。

法院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通过微信转账请他人为自己女儿找工作,目的不合法,违反社会公平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郭某委托被告李某办理太原市消防队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收到的损失,原告郭某因此有权要求被告李某返还8万元。通过庭审调查,被告学校对给原告找工作并不知情,案涉款项原告也是直接转给了被告李某,原告郭某明知其委托李某办理消防队工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委托,存在过错,其损失应当由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李某的行为经过被告学校的授权,且被告学校对被告李某的行为不予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某80000元。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程高辉律师点评】类似于本案的案例,无论是哪一个法院或者哪一级法院,判决结果都将会是双方成立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判决合同无效,代办人收取的费用都应当返还。此外,代办人的行为仍然涉及刑事犯罪,无论是为他人介绍工作还是给别人办理入学,明知自己没有这样的能力或者关系,依然撒下弥天大谎,骗取他人的钱财不予退还的行为,触犯了诈骗罪的约束条件,何况一般收取的钱财都不是少数。因此,程律师建议或称为提醒,天下父母皆是为儿女着想的父母,想为儿买房、买车,让自己的子女过上好生活,恨不得压上全部身价,但在掏钱的那一瞬间,要想一想通过正规的途径办理,否则可能就落入了犯罪分子的圈套中。存款存储不易,且花且小心!尽管有时候会上当受骗,仍然也要相信法律、相信国家机关,依法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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