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程高辉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6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回顾:
薛某系某某公司的一名技术职工,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通过人行横道时被左转弯的一辆出租车撞伤,随后交通警察出警处理,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者承担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事发后,薛某被送医院进行住院,经诊断,事故造成薛某右锁骨骨折、右肋骨多发(5根)骨折、右腓骨中段骨折、全身多处擦伤、右膝半月板损伤等伤情。出院后,薛某仍然疼痛不止,多次前往医院复查,花费医疗费多笔。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经委托鉴定,薛某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210056.9元。
【程高辉律师点评】
其实本案中,薛某还可以进行工伤待遇的申请。事实上,薛某也在我们的帮助下,正在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过程中。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最常见的就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第三人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不因工伤职工先行获得一方赔偿而免除另一方的责任,也即工伤职工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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