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郑一瑾律师。
我代理患方打过不少医疗官司,但对2年前小陶(化姓)的案子,始终念念不忘。
120万的赔偿款固然不少,可小陶无法正常行走,大小便失禁,需要长期康复治疗,这笔钱或许真的不多。
这个案件真正触动人心的,是这120万赔偿金额之外,医患双方所展现出的理性与善意。
抽丝剥茧:锁定诊疗过程中的三处致命过错
小陶在A医院剖宫产分娩后,出现双下肢麻木、无痛觉、肌力减弱,最终被诊断为马尾综合征、神经源性膀胱等,经鉴定构成五级和七级伤残。
案件起诉后,法院委托B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听证会上,面对两名鉴定人及妇产科、麻醉科临床专家的视频提问,我们律师团队将突破口锁定在三组核心疑点,按时间线层层展开:
第一,感染防控缺失。产程中产妇高烧至39.4℃,医方未予重视和处理。
第二,麻醉操作直接导致损伤。分娩镇痛已经腰椎穿刺一次,剖宫产麻醉时又连续两次穿刺不成功,第三次才成功。术后MRI显示,损伤节段恰好对应麻醉穿刺位置,而非椎间盘本身压迫所致,这直接证明了是穿刺位置过低损伤了马尾神经。
第三,术后处置严重延误。患者剖宫产当晚就出现双下肢异常,护理记录毫无记载;术后第二天麻醉科随访记录明确写了“被阻滞区域感觉、运动异常”,说明医生已经发现了问题,却没有上报、没有会诊,延误治疗十余小时。
为了直观呈现损害后果,我们在听证会上用幻灯展示了小陶康复治疗的现状:因每天扎针灸、电针而伤痕斑斑的后腰背皮肤、大便失禁、小便需导尿的痛苦现状。
B司法鉴定中心采纳了我们大部分意见,最终认定:医方存在感染防控不足、麻醉操作与损伤关联、术后处置延误三项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至主要作用之间,参与度建议 50%-75%。
庭审交锋:专业核算与双向奔赴的善意
一审开庭在湘鄂两省交界的一个偏远的小山城。法官耐心且有亲和力。小陶夫妇、小陶公婆带着刚满一岁的小宝来到了庭审现场。质证阶段小宝哭闹,法官马上休庭,让书记员带祖孙三人去空庭室休息。
案件事实清楚,医患双方对过错鉴定、伤残等级、三期、护理依赖等鉴定结果均无异议。小陶除了新生宝宝,还有个3岁的大女儿。我们团队经过细致核算,将抚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械费等100多张发票梳理成清单,加上精神抚慰金等,总计约180万余元。
让人意外的是,A医院对我们的赔偿项目和发票清单进行详细核查后,均予认可。A医院甚至主动提出:某项残疾辅助器具原告方仅主张更换3轮共9年,他们同意按更换5轮共15年计算。
辩论终结后,法官建议按被告70%过错责任进行调解。根据180万的清单,按70%计算约126万。庭审后一周,A医院院务会讨论审核,同意按70%责任、总额120万的方案调解。原被告双方签署调解笔录,三天后法院下达了调解书。
调解书载明:小陶伤后经济损失由A医院赔偿120万元,并定于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给付80万元,2025年1月31日前给付40万元。后续需要的成人纸尿裤、一次性床单、导尿管凭发票按照 70%的比例由A医院承担。小陶后期进行马尾综合症康复性住院治疗,原则上在A医院进行治疗,若需要赴上级医院住院康复治疗,限定在省内公立医院。其康复治疗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凭发票按 70%比例由A医院承担。
办案手记:一张没有打出的“王牌”
这个案子里面,医患双方在解决纠纷时展现出的积极态度与人性温情,让人感慨。
A医院在事发后没有推诿和拖延,始终保持着“这件事我们要解决”的姿态。他们积极联系上级医院、多次派医生探望,庭审时不仅认可赔偿,还主动增加残疾辅助器械费用,并提出后续治疗条款并写入调解笔录。
而小陶夫妇的坚韧与善良,更令人动容。从最初双腿瘫痪,到康复半年多才能下地,大小便一直无法控制,他们都没有被击垮。每天的针灸和电针让小陶整个腰背部满是针眼,她一直咬牙坚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的团队也从未听到他们抱怨和愤恨之语,小两口脸上总是带着温和、乐观的笑容。
还有一个敏感问题的处理,同样让人印象深刻。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A医院实施麻醉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是“外科专业”,而非麻醉专业。这属于超范围执业。作为律师,我如实告知了小陶夫妇其法律意义:如果在法庭上提出,对A医院将是相当不利的重击,甚至可以借此争取更高赔偿,同时也可通过行政途径追究医院和个人的责任。
小陶夫妇商量后,明确告诉我们:“我们读书不多,十几岁就出门做事。能当上医生,都是读了很多书的,不容易。我们不想让那个医生个人倒霉,让他把资质补上,以后千万别再出这种事就行了。”
这是张很有分量的“牌”,虽然小陶夫妇选择了不打,但我们代理的其他案件中,也有患方当事人坚定地选择打出这张“牌”。
对于小陶夫妇的选择,我们心怀敬意,但是我们并没有在道德上去强化他们。
作为律师,我们深知:无论当事人做出何种选择,只要是合法的,律师都应当予以理解、尊重并依法执行。忠于当事人,忠于法律,这是律师的执业底线。
后来,我们通过A医院代理律师沟通了此事,A医院承诺尽快为该医生办理麻醉专业资质。在之后的听证会和庭审中,我们原告方没有再提这个问题,调解时也没有拿这件事要求增加赔偿。我们律师团队运用专业能力帮当事人把该争取的权益(如70%责任认定、各赔偿项目清单及后续治疗费等)尽力争取到位,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放弃追究行政责任的意愿。
法律不苛求万无一失,但要求尽到注意义务
我常回想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方都能像A医院一样直面问题、真诚沟通,患者都能像小陶一家那样相信法律、保持乐观,相信问题能更快更妥善地解决。
但这个案件也警示我们,有些教训必须被牢记。
首先。医师的执业资质是一条红线,资质本身是法律对患者安全的第一道保障。
其次,必须严格遵守诊疗原则。椎管内麻醉后运动功能恢复延迟,本身就是需要高度警惕的信号;医方交接班制度明确要求“超过6小时运动功能未恢复及时报告麻醉科”,但随访医师发现异常却未上报。神经损伤的救治窗口以小时计,迟一步报告、迟一步MRI、迟一步会诊,可能就错过了挽回的机会。
法律并不苛求医务人员万无一失,但要求每一位从业者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这既是法律的尺度,也是医学的职业伦理。
郑一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