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妇(化名)2020年买了一套期房,总价73万余元,首付交了22万多,剩下的51万办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每月按时还本付息。
购房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开发商应当在2022年5月1日前交房。
结果呢?到了2026年,房子仍然不具备交付条件,交房遥遥无期。王某夫妇算了一笔账:自己已经还了两年多贷款,本息合计还了25万多,还剩将近37万本金没还。继续这么等下去,房拿不到,贷款还得照还——这不是两头落空吗?
他们面临的核心难题
很多遇到类似情况的购房者,卡在两个问题上不敢动:
- 合同能不能解?? 开发商拖了四年多交不了房,算不算根本违约?解除权有没有过期?
- 贷怎么处理?? 房子都没拿到,银行贷款还要我还吗?银行那边合同写的是"借贷关系不因购房合同解除而解除",这话吓退了不少人。
王某夫妇起诉时,银行果然提出了这套抗辩:
- 借款/担保合同是独立合同,不同意解除;
- 即使购房合同解了,也应由购房者+开发商共同偿还剩余贷款;
- 银行对这套房的预告抵押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的认定(本案最关键的部分)
法院最终全部支持了购房者的诉求,核心法律依据来自两个层面:
① 购房合同——开发商根本违约,解除正当
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截至庭审仍不具备交付条件,致使购房者购房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开发商之日(2026年4月7日)正式解除。
?? 法律提示:解除权有行使期限(对方未催告的一般是自知道解除事由起一年内),拖太久反而可能丧失权利,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很重要。
② 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既已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失去存在基础,同样解除
法院援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0条、第21条第2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致使担保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贷款合同也应解除;开发商应将收受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将购房者已付首付款及已还本息返还购房者。
也就是说——买房人不用替开发商的违约买单。剩余那三十多万贷款,由开发商直接还给银行;购房者已还进去的二十多万(首付+已还本息),由开发商退还。
最终判决要点:
- ? 购房合同解除
- ? 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续剩余贷款由开发商偿还
- ? 开发商退还购房者首付款+已还贷款本息合计47.5万余元
- ? 案件受理费由开发商承担
这个案例的启示
如果你购房时遇到了以下情况,这个判例的思路值得参考:
- 买的期房逾期交房超过一年甚至数年,开发商始终给不出确定交房时间;
- 楼盘处于半停工/长期停滞状态,交房看不到希望;
- 每个月在白还房贷,但房都住不进去,进退两难;
- 跟开发商协商退房,对方口头答应但一直拖着不退钱。
这类案件需要关注的要点:解除权有没有过期?银行那边的合同条款怎么破解?已还款和剩余贷款的返还路径怎么在诉请里排布?开发商如果后续执行不到财产怎么办?每一步都需要结合你手头的合同版本、付款凭证、催告记录来具体判断。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