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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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违约金1320元,法院另判开发商赔偿租房损失——违约金过低时,实际损失可以单独主张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次举报
2026-06-25

案件背景

2020年12月,王某夫妇(化名)在长沙县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总价132万余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前交房,且交房时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然而到了交房日,开发商根本没有动静。2022年9月30日,开发商通知业主收房,但此时楼盘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王某夫妇直到2023年4月30日才实际收房,而整栋楼的竣工验收备案直到2023年9月20日才办下来。

王某夫妇算了一笔账: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2022年6月30日)到实际收房(2023年4月30日),逾期了10个月。但翻开合同补充协议一看,违约金条款写着:

  • 给开发商90天宽限期(到2022年9月30日);

  • 宽限期后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1‰——即1320.12元。

1320元,对于一套130多万的房子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王某夫妇因为这10个月的逾期,一直在外面租房住,实际支付了33,244.44元的房租。

王某夫妇起诉要求:①逾期交房违约金1320.12元;②租房损失33,244.44元;③面积差价款2141元。

开发商的上诉理由:违约金和租房损失不能双赔

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320.12元,另酌情支持租房损失5000元。开发商不服上诉,核心主张有三:

第一,违约金和租房损失不能同时支持。?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在支持违约金后又支持租房损失,构成对同一违约行为的双重评价。

第二,租房损失与逾期交房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王某夫妇租房在岳麓区,而楼盘在长沙县,相距20多公里;租房时间截止到2023年9月,晚于实际收房日;支付凭证也不完整。

第三,司法实践一致认可违约金条款的终局性。? 开发商援引了湖南省高院的类似案例,认为在损失未明显高于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应另行支持租金损失。

法院的认定:违约金过低时,实际损失可以单独主张

① 开发商确实逾期交房,构成违约

法院查明:合同约定2022年6月30日前交房,且交房时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2022年9月30日通知收房时,楼盘尚未取得备案表,不符合交房条件。整栋楼直到2023年9月20日才完成备案,开发商构成违约。

②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只有1320.12元(总房价的1‰),而王某夫妇因逾期交房在外租房,实际支付了33,244.44元房租。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

③ 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可以并行主张——不构成双重赔偿

法院明确指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基础惩罚,而租房损失是因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购房者有权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

一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1320.12元的同时,结合本地租房市场行情,酌情支持租房损失5000元——这个金额远低于王某夫妇实际支付的33,244元,已经是合理平衡的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④ 开发商的“保交楼”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开发商强调自己是“保交楼”项目企业,经营困难不应承担过多责任。法院的态度很明确:企业的经营困难不应转嫁给购房者,该赔的还是要赔。



最终判决结果

  • ? 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20.12元;

  • ? 开发商支付租房损失5000元;

  • ? 驳回王某夫妇的面积差价款请求(合同约定0.6%以内的误差不补差);

  •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开发商承担;

  • 二审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给购房者的核心启示

1.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等于你只能认栽

很多购房者看到合同里写“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总房价的1‰”就放弃了,觉得打官司也没用。但本案表明:当违约金明显低于实际损失时,你可以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租房损失、搬家费、仓储费、临时住宿费等,只要能证明是逾期交房直接导致的,都可以主张。

2. 租房损失要有证据,但不需要精确到每一分钱

王某夫妇实际支付了33,244元房租,法院最终支持了5000元——虽然没有全额支持,但至少拿到了违约金之外的额外赔偿。关键在于:要有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证明损失确实发生了。法院会根据本地租房市场行情酌情认定。

3. 不要在楼盘附近租房才能主张损失

开发商以“租房在岳麓区、楼盘在长沙县”为由否定因果关系,法院没有采纳。购房者选择在哪里租房,是基于工作、家庭等综合因素的个人决定,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在楼盘附近租房”才能主张损失。

4. “保交楼”不是免赔金牌

开发商以“保交楼”政策为由要求减免责任,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政策要考虑,但不能让守约的购房者承担全部损失。该赔的还是要赔。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先做这三步

  1. 收集租房损失证据: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银行转账、微信截图)、房东收据——这些是证明实际损失的核心材料;

  2. 计算违约金是否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上限只有几百几千块,而你实际支出了几万块的房租,就有理由主张额外赔偿;

  3. 不要被“违约金条款是终局的”这句话吓住: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这不是“双重赔偿”,而是“损失填平”。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写,人物信息已脱敏处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同类案件中,实际损失的举证程度、违约金是否“明显过低”的认定标准、法院酌情支持的幅度——这些细节往往决定最终能拿到多少赔偿。如有具体纠纷,建议携带合同、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进一步评估。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