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王某(化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订购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2.6万余元。协议约定:王某签约当日支付10万元(含定金),剩余款项分期付清;开发商应在具备条件后通知王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在签约前把房子卖给第三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王某当天付了10万元,开发商出具了收据,但收据上将这笔钱写为“购房款”。
然而,这个项目后来被列入“三难项目”(烂尾工程),长期无法正常推进。直到2022年8月,开发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王某等买家前来签订正式合同。但王某称自己没有看到公告,也未前往签约。
2023年12月,开发商将这套房子卖给了案外人并办理了备案。王某得知后起诉,要求解除认购协议、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争议焦点:10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购房款”?
王某的主张:认购协议第六条明确写了“双倍返还定金”“所收定金不予返还”,10万元就是定金。收据写“购房款”只是财务凭证,不能改变合同约定的性质。
开发商和实际开发人王某某的主张:王某只付了10万就没再付过一分钱,项目具备条件后登报通知他也不来签约,是他自己违约,定金不应该退。
法院的认定:收据写“购房款”,就不算定金
① 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不是正式买卖合同
法院确认:双方只签了认购协议,约定了将来还要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属于预约合同纠纷,不是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② 10万元的性质,以收据为准,不以合同为准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认定。法院指出:
虽然认购协议写了“10万元(含定金)”,但开发商出具的收据将该笔款项仅表述为“购房款”,应认定王某支付的10万元系购房款,不属于定金性质。
这意味着:当合同和收据对款项性质的表述不一致时,法院倾向于以收据为准。? 收据是实际收款凭证,它的记载更能反映双方在付款时的真实意思。
③ 王某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查明:案涉项目于2019年9月12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那时起就可以签订正式合同了。但王某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并支付剩余房款,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即使认定为定金,王某也无权要求双倍返还。
④ 开发商的登报公告,因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对王某不发生效力
开发商主张自己已经在报纸上登公告通知王某签约,但法院认为:登报公告应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买受人”为前提。开发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通过电话、短信、邮寄等方式联系过王某,直接登报公告,程序不当,该公告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⑤ 实际开发人王某某与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某是挂靠开发商资质进行实际开发的个人,属于违法借用资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应与开发商对这笔10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 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
? 开发商返还王某购房款10万元;
? 实际开发人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王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开发商和王某某按比例分担。
这个案子给购房者的核心警示
1. “定金”和“购房款”只差一个字,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而购房款只是预付款,违约时只需原数返还,最多加一点利息。本案中,就因为收据上写的是“购房款”而不是“定金”,王某从可能拿到20万变成了只能拿回10万。
2. 收据怎么写,比合同怎么写更重要
很多人觉得合同写了“含定金”就够了,收据怎么写无所谓。但法院告诉你:收据是实际收款凭证,它的记载更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 签合同时,务必确认收据上的款项性质与合同约定一致——如果合同写“定金”,收据也必须写“定金”,不能写“购房款”“订金”“诚意金”等其他表述。
3. 认购协议只是“预约”,不是“本约”
认购协议只约定“将来要签正式合同”,不等于你已经买到了这套房。开发商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理论上仍有可能将房屋另售他人(虽然违约,但要证明违约性质有时并不容易)。签了认购协议后,尽快督促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才是锁定房屋权利的关键。
4. 开发商登报公告,不等于有效通知了你
法院明确要求:登报公告必须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为前提。如果你留了电话、地址,开发商必须先打电话、发短信、寄挂号信,穷尽这些手段后才能登报。如果你从未收到过任何电话或信件通知,可以主张开发商的公告对你不发生效力。
5. 烂尾楼项目,购房者的过错可能被放大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存在一定过错”,理由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他没有主动去签约。这在烂尾楼项目中是一个常见风险:项目烂尾时你不去催、不去签约,等项目复活了,开发商可能反过来指责你违约。? 遇到烂尾项目,建议定期以书面方式(挂号信、电子邮件)向开发商催告履约,保留证据。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写,人物信息已脱敏处理,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同类案件中,款项性质的认定往往取决于收据的表述而非合同的约定,这一细节可能直接决定你能拿回多少钱。如有具体纠纷,建议携带认购协议、收据及付款凭证进一步评估。
马莎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