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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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父母名义买房,父母去世后其他子女不配合过户怎么办?借名买房纠纷案件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房子贷款浏览:24次举报
2026-05-18

在房价高昂的今天,许多子女会出资为父母改善居住条件,或借用父母名义购房。但当父母去世,其他兄弟姐妹对房产归属提出异议时,实际出资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期,一起真实的家庭房产纠纷案给出了参考。

一、 基本案情

王某(化名)在家中排行第三。多年前,其所在单位的铁路公房进行房改,允许职工以优惠价格购买。王某的父母符合购房资格但无力支付房款。于是,王某全额出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某宿舍楼的一套房屋。购房后,王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居住至今。

为了明确房屋归属,王某的父母在购房后不久,共同前往公证处签署了一份《声明书》。声明书中明确写道:“因我们自己无力购买,便由三儿子王某独资购买……王某出资购买的房屋,我们二人均同意归王某所有。”该声明书经过了公证处的正式公证。

多年后,王某的父母相继去世。随着政策放开,该房屋具备了办理正式产权登记的条件。但当王某要求依据父母生前的声明办理过户时,却遭到了其兄弟的坚决反对。兄弟认为,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当由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分割,每人份额均等。其他已故兄弟姐妹的配偶也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提出了类似的主张。由于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王某最终将兄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并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 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那份经过公证的《声明书》是否能够决定房屋的归属。

  • 王某主张:自己系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与父母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父母经过公证的声明,是其对自身购房人权利的处分,性质上类似于遗嘱,明确表示了房屋归王某所有。因此,房屋不适用法定继承,应直接过户给自己。
  • 王某的兄弟等人辩称:对公证声明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父母的签名可能并非本人所签。他们坚持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所有子女(或他们的继承人)平均分割。其中一名兄弟甚至表示,如果王某愿意向每人支付一笔折价款,他们可以配合过户。

三、 法院判决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支持王某主要诉求的判决:

  1. 公证声明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公证书》由正规公证处出具,形式完备。在对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如笔迹鉴定报告等)予以推翻的情况下,该公证书及其中载明的声明书内容应被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该声明既是父母对房屋实际出资情况的披露,也是对其自身享有的购房人权利的明确处分。
  2. 声明书具有遗嘱性质,排除法定继承:法院指出,该声明发生在购房之后、父母去世之前,明确表示了“房屋归王某所有”的意思。这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权益的预先安排,具有遗嘱的性质。因此,关于该房屋的归属,应优先适用这份声明的安排,而非法定的继承规则。王某的兄弟及其他继承人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于法无据。
  3. 出资单位有义务协助过户:由于原始的购房合同是王某父亲与单位签订的,法院判决由该单位(作为出卖方)直接协助王某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4. 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请: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物权登记原则,在房屋未过户至王某名下前,王某享有的是要求过户的“债权”,而非直接的“所有权”。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其要求办理过户的核心诉求。法院也未支持王某要求其兄弟协助过户的请求,因为其兄弟并非购房合同相对方,协助过户的义务在于售房单位。

四、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为类似家庭内部借名买房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引:

  • 公证是关键“定心丸”:本案中王某能够胜诉,其父母生前经过公证的《声明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公证文书具有极强的法律证明力,极大地降低了举证难度,能有效固定父母一方的真实意愿。
  • “借名”+“遗嘱”双重保障:本案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借名买房”与“遗嘱处分”的结合。父母通过声明,既确认了王某是实际出资人(借名关系中的权利人),又表达了其去世后房屋归属王某的意愿(遗嘱处分)。这为实际出资人提供了双重法律保护。
  • 仅有出资凭证可能不足:如果本案中没有这份公证声明,仅凭王某的出资凭证和居住事实,想要对抗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利要求,将会面临极大的举证困难和诉讼风险。家庭成员间的资金往来性质复杂,可能被辩称为赠与、借款或赡养费用。
  • 物权以登记为准:法院的判决再次明确了我国“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即使法院支持了过户请求,在完成不动产登记之前,王某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这提示我们,在条件具备时,应尽快完成产权登记,彻底杜绝后患。

五、 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作用

当家庭房产因历史原因和父母去世变得权属不清时,专业律师的介入是解决纠纷、维护权益的关键:

  1.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律师能帮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如公证文书、购房原始票据、历年缴费凭证、居住证明等,判断案件的核心法律性质(是继承纠纷、确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并制定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2. 应对对方抗辩:面对其他继承人提出的“签名不实”、“属于遗产”等抗辩,律师能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强调公证文书的效力及权利人处分的合法性。
  3. 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律师能确保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明确、可执行。例如,本案中律师帮助原告准确提出了要求确认声明书有效、要求售房单位协助过户等核心请求,避免了因诉请不当而导致败诉的风险。
  4. 参与庭审与沟通调解:在法庭上,律师能清晰陈述事实、运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庭下,也可以协助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调解方案,减少家庭矛盾,降低诉讼成本。

亲情无价,但财产归属需要明晰。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到,一份清晰、合法,特别是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件,能够有效避免身后的纷争。当家庭内部因房产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定分止争,是维护家庭和谐与个人合法权益的理性选择。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