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莎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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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为何仍被法院拍卖?

作者:马莎莎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次举报
2026-05-18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规避政策或享受优惠,选择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购买房产。然而,当名义购房人陷入债务纠纷时,实际出资人能否保住自己的房子?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清晰地揭示了其中的巨大风险。

一、案件经过

王某夫妇因自身名下已有多套房产,受当地购房政策限制,便与王某的弟弟商议,借用其名义购买一处新房。2014年,王某以弟弟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有购房款、税费、乃至后续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均由王某夫妇实际支付。合同上弟弟的签名和指印,实际均为王某所为。此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夫妇装修并居住。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某的弟弟因其他借款合同纠纷,被债权人起诉并败诉,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弟弟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上述房产(尽管当时仅办理了预售合同备案,未办正式产权证)。王某夫妇得知后,急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是借名购买,实际所有权归自己,要求停止拍卖。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王某夫妇又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法院审理与核心观点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驳回了王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意味着该房产依然可能被拍卖,用于偿还王某弟弟所欠债务。法院的核心观点如下:

  1. 借名买房仅产生债权,而非物权:法院认为,即使王某夫妇与弟弟之间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约定,该约定也仅在双方内部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王某夫妇有权要求弟弟将来将房屋过户给自己),而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房屋的所有权人,仍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2. 债权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王某弟弟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判决,对弟弟享有合法的金钱债权。当该债权需要通过执行弟弟名下的财产(包括该预售房产)来实现时,王某夫妇基于借名买房合同享有的、要求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在效力上并不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因此,王某夫妇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法院对该房产的强制执行。
  3. 规避政策存在过错,风险自担:法院特别指出,王某夫妇借名买房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规避当地的房产限购政策,其自身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自身过错导致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由此产生的产权不清、被强制执行等法律风险,应当由王某夫妇自行承担。

三、本案带来的重要警示

这个案例为所有考虑或已经借名买房的人敲响了警钟:

  • 房产登记名字是关键:法律上,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证或预售合同上写谁的名字,法律就初步推定谁是权利人。借名买房使得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
  • “内部约定”难抵“外部债务”: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只对双方有约束力。一旦出名人对第三方负有债务,其名下财产(包括借名购买的房产)就会成为被执行的对象。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在外部债权人面前非常脆弱。
  • 规避政策后果严重:为规避政策而借名买房,不仅违反了政策目的,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也会认定借名人存在过错,从而减少对其权利的保护。


总而言之,借名买房如同一场巨大的法律冒险,将房产置于他人名下,就等于将财产安危系于他人信用。一旦“挂名人”出现债务问题,实际出资人很可能“房财两空”。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务必咨询专业房产律师,全面评估风险,切莫因小失大。

马莎莎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苏州优秀青年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联系电话:1866243409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0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0********10 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