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行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需要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其一,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是看签订协议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是否签订协议时受到被告人的胁迫,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是否为促成交易按约定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被害人是否也履行了大部分合同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是积极履行协议,极力促成交易完成,而不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合以上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的一系列行为,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二,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具体而言:(1)案涉标的是否真实存在。(2)是否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虚假和欺骗的情形。(3)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合同价款是双方当事人在理性、谨慎基础上做出的决定。故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未实施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4)被害人所受损失并非被告人的行为所致。
其三,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合同纠纷。
综上,被告人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双方仅是民事法律行为,争议系合同纠纷,并已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