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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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发布者:管艳玲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264人看过

      管辖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地应该如何认定 ?

     在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该项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合同虽然约定有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该交货地点法院管辖的,不能直接将该约定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24条、第3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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