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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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

发布者:管艳玲律师|时间:2025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365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是确实或者有条件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一般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开发人员及技术员工、管理部门人员、财会、秘书人员、重要岗位的工人等。鉴于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无故将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 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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