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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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解散情形下债权人诉权的认定

发布者:管艳玲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91人看过

     

        案例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判令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因主张和维护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外,还请求判令吴某勇、德国索某集团有限公司、索某(中国)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索某(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钢业有限公司等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主债务人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被宣告解散,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或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全案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主债务人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到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一审法院以“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为由,简单全案驳回起诉,未考虑原告关于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综上,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等为由,简单全案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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