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结婚时,孩子虽尚不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已高中毕业并在老家务农,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情形,故可以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相反如未成年受过继父(母)长期的抚养与教育,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父母已达高龄,缺乏劳动能力,虽然其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有生活自理能力,且每月领取有退休金,但并不能成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综合考虑继父(母)和子女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各子女每人每年支付继父(母)赡养费金额。
故,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是,父或母再婚时,一方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诉请法院判令该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10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