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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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是否尽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者:管艳玲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451人看过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争议焦点一般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所有者是否应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不能明显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同时也要结合受害人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充分预见其行为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风险行为。其次,需要看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否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后,需要看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对该行为的发生有过错。故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结合以上几点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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