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中较为冷门但案发量逐年上升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武汉,不少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资被刑事追诉,此罪名与善意欠薪有本质区别。
王诗婷律师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辩护核心在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和政府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两个层面。在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上,她注重审查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支付能力、是否系恶意逃避支付义务。如果企业确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且已积极筹措资金、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方案,就不符合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在一起她代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当事人系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程款被上游单位长期拖欠,导致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王诗婷律师介入后,通过梳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工程款的催收记录、与劳动者的沟通函件等,证明当事人并非恶意欠薪,而是因经营困难导致暂时无力支付。她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附上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工程款催收函、工人工资分期支付计划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她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政府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的审查上,王诗婷律师注重审查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依法履行了责令支付程序、责令支付通知书是否合法有效送达。如果责令支付程序存在瑕疵,或者当事人未收到有效的责令支付通知,就不符合该罪的追诉条件。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中,王诗婷律师还注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在立案前已支付了拖欠的工资。根据司法解释,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她建议企业经营者遇到经营困难时,应当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工资支付问题,避免因欠薪被刑事追诉。王诗婷律师所在的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下设八大专业部门,全面覆盖各类刑事案件的精细化辩护。
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