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陈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夹伤右手,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陈某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发生争议:用人单位主张按十堰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陈某的本人工资,而陈某主张按实际工资(月均6000元)计算。陈某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收集陈某的工资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证明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二)援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明确“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应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针对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但职工本人工资的计算应以实际工资为准,而非缴费基数。
(四)计算陈某应得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即5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湖北省标准,分别为8个月和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待遇。
案件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主张,裁决用人单位按实际工资6000元/月计算各项待遇,共计支付人民币〔具体金额〕元。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仲裁裁决。
律师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计金秀律师通过收集工资证据,准确援引法规,成功驳斥了用人单位降低计算基数的企图。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特别注意收集工资证据,防止用人单位以缴费基数或最低工资标准替代实际工资。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