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就某售楼处不锈钢装饰板的采购加工及安装项目达成协议。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剩余加工费,被告则以合同未盖章、材料质量不符约定及施工方式不当为由拒绝支付。
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初步意向,原告将《不锈钢采购合同》发送给被告,被告虽未盖章但已支付预付款,原告随后进场施工。
原告完成施工后,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测量并确认,但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
争议焦点: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被告主张原告使用的材料厚度不符合约定,且施工方式(用胶而非用钉)影响后续玻璃更换。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剩余加工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则以质量异议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尽管被告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支付预付款、进场施工)确认了合同内容,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法院查明,市场上不锈钢材料存在负公差,且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材料厚度提出异议,因此对被告的厚度异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现场情况不宜用钉,双方协商后同意用胶,且原告承诺提供后续售后服务。法院认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知晓并接受了用胶方式,其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检验期限。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单价计算出剩余加工费为150,740.10元,扣除部分拆除费用后,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50,190.10元。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结果: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加工费150,190.10元,应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2年9月1日起算)。
案件启示:1.合同未盖章但已实际履行的,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2.质量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3.当事人应重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确认,避免事后争议。
1.
章成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