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章成方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4日 8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
(一)申请人的仲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一份。根据《合作协议》第九条第8款约定:被申请人应根据订单约定按时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如因被申请人原因未按时支付款项的,逾期超过30日的,则第31日起,每逾期支付一日,被申请人应按订单总价款千分之五/日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由仲裁委管辖,仲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用等的承担方式。
另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将公司名称由某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商贸(上海)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名称由某某商贸(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为此,申请人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100,373.66元(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474,929.03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4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保全费4,400元;
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不认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订单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无法证明是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采购订单;其次,关于违约金,因不是被申请人发送订单,被申请人无义务支付违约金;此外,律师费、保全费缺乏依据,合同约定的是败诉方承担,本案目前尚未结案,申请人不能要求被申请人承担。
二:结果
仲裁庭审核双方提交的全部材料,经过庭审调查。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税)人民币1,100,373.6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8,886.09元。
二、申请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400元由被申请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共计人民币49,400元。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193元(已由申请人预缴),由被申请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申请人某某商贸(河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32,193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