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原告交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被拒付,原告遂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本案被告)追索票据款及利息。
原告与案外人河南省某建筑防水工程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两张发票,价税合计819,700元。
案外人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向原告交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于2023年1月20日由案外人上海分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提示付款,但汇票于2023年7月31日被拒绝签收,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并偿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确认原告合法取得涉案汇票,汇票记载事项完备且连贯,系有效票据。
原告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未果,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
原告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的权利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且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1.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章成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