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成方律师
章成方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黄浦区专职律师
1376412023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00

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持票人对拒付票据的法律救济

发布者:章成方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640人看过 举报

2025-0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向原告交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到期后被拒付,原告遂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本案被告)追索票据款及利息。

原告与案外人河南省某建筑防水工程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两张发票,价税合计819,700元。

案外人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向原告交付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于2023年1月20日由案外人上海分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

原告于2023年7月25日提示付款,但汇票于2023年7月31日被拒绝签收,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并偿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确认原告合法取得涉案汇票,汇票记载事项完备且连贯,系有效票据。

原告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未果,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

原告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的权利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且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1.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启示

1.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被拒付后,有权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票据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利息损失可依法主张。

3.当事人应积极应诉,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章成方律师,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至今直接参与和协助的案件达数百起,为上千名用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1310120********72 债权债务、离婚、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