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因继承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共有权,但因房屋长期被其中一名被告占有,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多分份额,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原告与被告陈XX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两被告系兄弟关系。案涉房屋原为原告、两被告及其母亲共同共有。母亲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按份共有:原告与被告陈XX共同占有十六分之九的份额,被告陈XX占有十六分之七的份额。
占有与分割争议:
被告陈XX长期占有案涉房屋,原告与被告陈XX未能实际居住。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的占有行为导致其长期在外租房,经济困难且为残疾人,要求在分割房屋时多分份额。
被告陈XX同意协商出售房屋,但要求先解决房屋违章问题。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分割房屋,要求通过协商或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并按比例分割所得价款。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长期占有房屋导致其在外租房,要求在分割时多分份额。
1.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原告与被告陈XX一致同意将共有份额各半分割,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原、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商出售房屋,逾期未能出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
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按各自产权份额分割:原告与被告陈XX各得三十二分之九,被告陈XX得十六分之七。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长期占有房屋导致其在外租房,要求多分份额,但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原告与被告陈XX、陈XX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商出售案涉房屋,逾期未能出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
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按产权份额分割:原告与被告陈XX各得三十二分之九,被告陈XX得十六分之七。
案件启示
1.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有明确约定不得分割。
2.分割共有物时,应优先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理。
3.主张多分共有物份额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章成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