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成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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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按份共有人的权益与分割方式

发布者:章成方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27日 2141人看过 举报

2025-02-2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共有房屋分割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因继承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的共有权,但因房屋长期被其中一名被告占有,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并主张多分份额,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原告与被告陈XX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两被告系兄弟关系。案涉房屋原为原告、两被告及其母亲共同共有。母亲去世后,法院判决房屋按份共有:原告与被告陈XX共同占有十六分之九的份额,被告陈XX占有十六分之七的份额。

占有与分割争议

被告陈XX长期占有案涉房屋,原告与被告陈XX未能实际居住。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的占有行为导致其长期在外租房,经济困难且为残疾人,要求在分割房屋时多分份额。

被告陈XX同意协商出售房屋,但要求先解决房屋违章问题。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分割房屋,要求通过协商或法院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并按比例分割所得价款。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长期占有房屋导致其在外租房,要求在分割时多分份额。

1.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原告与被告陈XX一致同意将共有份额各半分割,法院予以准许。

法院判决原、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商出售房屋,逾期未能出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

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按各自产权份额分割:原告与被告陈XX各得三十二分之九,被告陈XX得十六分之七。

原告主张因被告陈XX长期占有房屋导致其在外租房,要求多分份额,但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原告与被告陈XX、陈XX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协商出售案涉房屋,逾期未能出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申请拍卖或变卖。

所得价款扣除税费后,按产权份额分割:原告与被告陈XX各得三十二分之九,被告陈XX得十六分之七。

案件启示

1.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除非有明确约定不得分割。

2.分割共有物时,应优先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理。

3.主张多分共有物份额需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章成方律师,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至今直接参与和协助的案件达数百起,为上千名用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7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离婚、房产纠纷、工伤赔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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