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成方,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江,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江,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 20 万元人民币;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束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就委托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棉服及马甲事项,与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 HMYDMXD-DSLK20220314 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面料,被告一代为加工 3249 件棉服及 968 件马夹,合同单价为 40.5 元,总价款为 170,788.5 元,交货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另就防蚊裤-翻单签订了 HD-FWK3 的加工承揽合同,总价款为 128,677.9元,交货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8 日。以上两份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并以此胁迫原告加价,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迫不得已向被告一指定的账户殷锴栋个人账户分别支付了91,150 元、15,000 元合计 106,150 元的费用;同时,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也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交货。另查明,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束某系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股东,应对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 150,000 元人民币;
二、原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其中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之前支付40,000 元,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之前支付 27,500 元人民币,于2023 年 3 月 31 日之前支付 27,500 元人民币,于 2023 年 4 月 30日之前支付27,500元人民币,于2023年5月31日之前支付27,500元人民币;
三、如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支付的,则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原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同时原告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束某对被告镇江某服饰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章成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