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成方,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2、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210,000 元及利息(以 2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 12%计算);3、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息15.4%计算);4、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系,2021年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4年1月24日止,同时约定年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未按时还款,逾期违约金按每天1,100元计算,并承担所有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实际借给被告 220,000元,借款到被告账户后,被告仅在2021年8月25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700 元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被告以自身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协议,并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刘某未发表抗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就本案诉争事实,提供相关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签订有《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双方约定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不能按时归还,逾期违约金为1,100元每天,承担所有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
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清单显示,2021年1月25日其账户收到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支付的300,000元,同日即向被告转账 220,000元。原告确认该款项并非自有资金出借,由其向金融机构借贷后转付被告。被告曾于2021年8月25日归还原告12700元。
原告于审理中调整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借款合同;2、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21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清单、微信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经审理发现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并非自有,来源于金融机构。依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本案诉争民间借贷合同因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被告应将收到涉案款项返还,扣除被告实际已还12,700元,剩余207,300元应全部归还,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207,3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章成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