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坚兴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03日 2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曾某提供并复制公司章程以及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全部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请求判令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曾某提供从2016年4月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原告查阅;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以供原告查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某从2014年起至今一直是***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之一,从2016年开始被告一直排除原告的知情权和利润分配权,拒绝向原告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等文件,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权利。为行使正当的权利,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被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乐如书面提出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文件的要求,被告及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拒收了原告的书面文件。原告无奈委托律师于2022年4月15日以彩信的形式向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乐如手机发送了要求查询的书面文件,被告均未予以回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我方认为原告可以调取公司的账目,无需起诉,浪费诉讼资源。原告起诉的任何案件都是无休止的诉讼,完全不必要,原告留下了很多债务,甚至是原告个人借款还是由被告公司担保的,都是原告自己不去处理,被告被法院保全了很多财产导致被告无法正常运营。被告多次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且原告拒收快递也不参加股东会。关于财务报告跟原始会计的问题,原告不具有资格,原告欠被告很多钱没还,原告没有正当的目的。原告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公司章程原告可以自己去工商局调取,由原告自己承担费用。其他的诉求原告也没有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9月6日成立,原告曾某于2014年10月15日成为公司新增股东并任公司执行董事,截至庭审时原告曾某的认缴出资额为15万元,占股7.5%。原告曾某于2022年4月通过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被告未予以回应。
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活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原告曾某作为被告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因此对原告要求查阅公司章程、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原告曾某作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且原告曾某诉前已经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其查阅请求可能有损公司利益,故原告曾某要求查阅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原始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鉴于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随意超越法律规定而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由于曾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会计凭证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具有必要性和印证性作用,或者会计账簿确实存在明显问题,故本院对原告这一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提供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供原告曾某查阅、复制;
二、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提供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曾某查阅;
三、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