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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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工伤保险致工亡?劳动者亲属维权,仲裁委裁决了!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2026-06-05

未缴工伤保险致工亡?劳动者亲属维权,仲裁委裁决了!

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久拖未决?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助力亲属维权,仲裁委裁决!

近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社会(工伤)保险争议案,申请人(劳动者直系亲属)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维权,被申请人(原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工伤赔偿款项。

劳动者生前于某时期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任职业务员,双方未明确提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2024年9月22日上午,劳动者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中山市某区交叉路口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先后被送至中山市两家医院治疗,后于同年10月3日经医院判定死亡,相关部门认定劳动者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后续,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劳动者系被申请人员工,其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劳动者父亲、母亲,劳动者生前未婚无子女)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83760元;二、丧葬补助金68736元;三、医药费195050.07元。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凭借充分证据有力维护申请人权益:1. 提交《公证书》,证明申请人与劳动者的直系亲属关系,为申请主体资格提供合法依据;2. 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明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及劳动者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3. 提交部分医疗相关凭证,主张治疗工伤产生的医药费,同时说明因部分医疗费用未提交相应收费票据,需待补充证据后进一步主张;4. 主张被申请人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且未提交反驳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用。

仲裁委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 确认劳动者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被申请人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 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59171.77元、丧葬补助金55002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倍),以上合计1250593.77元;

3.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部分医药费因未提交相应医疗收费票据佐证,缺乏理据)。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未按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

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需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需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费用;关联公司若存在类似用工责任情形的,亦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应留存工伤认定文书、医疗收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关键证据,发生工伤争议后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权益,共同维护合法有序的劳动用工及工伤保障秩序。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