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未清算+劳务报酬拖欠,股东需连带清偿,13万余元诉求获支持
未签劳务合同、报酬标准争议、公司注销后责任如何认定?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在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诉求获得全额支持,已注销公司的股东需对未清偿劳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股东负担。
原告主张,2013年5月至2024年5月期间为某公司提供发票系统维护、抄税、清税盘等劳务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月劳务费1500元。2017年之前的劳务费已通过现金结清,2017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劳务费及税盘维护费合计135790元(1500元/月×89个月+330元+280元/年×7年)未支付。后该公司于2024年7月办理注销登记,原告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本案被告,主张股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1. 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实为受他人个人雇佣,公司未支付过劳务费;2. 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2017年1月后仍提供劳务,且公司2017年1月已停止经营;3. 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的费用已超三年诉讼时效;4. 公司已通过合法清算程序注销,股东已履行清算义务,原告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权利,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不应承担清偿义务。
庭审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工商登记内档信息、律师函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支持诉求;被告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等证据反驳。
法院审理认定:1. 劳务关系主体方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确认原告为公司提供外账服务的内容,认定原告与已注销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公司注销前未举证履行清算程序,股东需对公司所欠劳务报酬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另一被告(原主张的实际控股股东)承担责任,因工商内档未披露该被告身份信息,不予支持。2. 劳务报酬及诉讼时效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公司2017年1月起欠付报酬,原告2020年12月发送律师函、2021年至2024年多次协商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未超三年诉讼时效;被告虽辩称报酬标准过高,但协商时未提出异议,认定应按1500元/月标准支付,合计需支付2017年1月至2024年5月的劳务费及维护费135790元。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劳务报酬及垫付的维护费合计1357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6元(原告已预付),由两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