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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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被判无效,原告诉请撤销决定遭驳回

作者:陈胡月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次举报
2026-06-04

外观设计专利被判无效,原告诉请撤销决定遭驳回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协助应诉,法院判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第三人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拥有一项“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第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决定,认为该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主张其专利顶面和底面具有图案设计,而对比设计未显示,被诉决定未遵循相关审查标准,忽视顶面、底面图案对整体外观的显著影响,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合法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关于案涉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主要相同点和主要区别点的概括不持异议。法院审理认定,案涉专利与对比设计均为纸牌包装盒,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可进行比对。二者整体形状和大小比例基本相同,各组成部分的图案设计也大致相同,主要相同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已形成基本一致的视觉效果;虽对比设计未完整示出顶面和底面设计,但案涉专利顶面、底面的图案或在其他面已公开,或设计风格与其他面一致,该差异不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影响,故案涉专利与对比设计属于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若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陈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双资质,系大湾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中山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2020********2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1442020********28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