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代理的一名当事人,因不构成犯罪被依法释放。该案明确了企业普通员工正常履职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当事人系某公司电话销售员,日常工作为按照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开展业务推广活动。2026 年 5 月,该公司因涉嫌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作为公司涉案人员,于 2026 年 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紧急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介入案件。律所第一时间指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担任辩护人,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经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坚定为其作无罪辩护。
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观点如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仍予以使用、出售或提供。本案中,当事人作为基层普通员工,仅履行公司分配的本职工作,对于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系通过购买方式非法获取的事实完全不知情、不明知,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当事人未参与公民个人信息的购买、交易、存储等任何核心犯罪环节,其电话推广行为本身属于正常履职范畴,与公司的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当事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公安局经全面侦查,充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采纳了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 年 5 月 26 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释放决定,将当事人依法释放。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员工因正常履职不慎卷入刑事风险的案件,结合办案实践,陈胡月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如下专业提示: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明知” 认定是定罪核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司法实践中,“明知” 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信息来源非法,则不构成犯罪。
二、普通员工履职行为的刑事责任需严格区分
在单位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案件中,并非所有员工都需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严格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对于公司决策者、组织者以及积极参与非法信息获取、交易的核心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从事一般性劳务工作、未参与犯罪决策、对公司犯罪行为不知情的基层普通员工,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员工明知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仍积极配合参与,则可能构成共犯。
三、企业及员工的合规风险防范建议
企业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客户信息,坚决杜绝购买、窃取、非法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完善员工岗位职责和培训体系,明确告知员工合法履职的边界,定期开展法律合规培训。
员工风险意识:员工在工作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对于公司要求使用的客户信息,主动核实其来源合法性。对于明显异常的工作指令,应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拒绝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涉案正确应对:一旦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及家属切勿慌乱,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胡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