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周淼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5858274197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汤周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3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XX,男,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郭XX,女,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杨XX与被告俞XX、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被告俞XX、郭XX所有价值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裁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XX、郭X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俞XX、郭XX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0日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杨XX与俞XX、郭XX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30日,俞XX、郭XX就此前向杨XX借款的3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4%。2017年1月30日,俞XX、郭XX就上述借款本金及积欠利息重新向杨XX出具借条,计入积欠的利息后本金为40万元,月利率为1.2%。该款经杨XX自行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XX、郭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抗辩证据。

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复印件两份及原件一份,俞XX、郭XX未予质证。杨XX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且其保证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俞XX、郭XX系夫妻。2013年至2014年期间,俞XX、郭XX陆续向杨XX借款26万元,并于2015年1月30日、2016年1月30日进行算账换条。2017年1月30日,双方再次经结算,俞XX向杨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经过结算,截止2017年1月30日,俞XX、郭XX夫妇尚欠杨XX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月利息1.2%,之前借条作废,以此为准,愿以财产抵押。借款人:俞XX郭XX2017年1月30日”。由俞XX代郭XX签字。嗣后,俞XX、郭XX未还款,杨XX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杨XX与俞XX之间的借款行为,由俞XX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虽然郭XX未在最后的借条上签字,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与杨XX有多年的借款关系,并存在算账换条的情况,且郭XX连续两年两次给杨XX出具的借条上与俞XX共同签字确认,现俞XX、郭XX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可以认定俞XX、郭XX系共同借款人。且该借贷关系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自认借款金额40万元系由借款本金26万元及结欠利息两部分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为40万元。现杨光明要求俞XX、郭XX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俞XX、郭XX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郭XX应共同归还杨XX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汤周淼律师 已认证
  • 15858274197
  • 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78分 (优于58.2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周淼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654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