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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张XX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汤周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男,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张XX,女,汉族,住诸暨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许XX,女,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杨XX、张XX与被告张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许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XX、许XX归还借款228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7年2月15日,两被告向两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建房,约定月利率1.2%。2018年2月15日,两被告以尚欠的借款本息228000元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2%。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提起诉讼。

被告张XX、许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杨XX、张XX向本院提供了两被告于2017年2月15日、2018的2月15日分别出具的借据各一份,两被告的结婚申请书一份。两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及对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要件,且原告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张XX、许XX尚欠原告借款228000元及约定利息,有借据为凭,事实清楚。两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因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X、许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许XX应返还原告杨XX、张XX借款22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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