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周淼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5858274197
咨询时间:08:00-20:00 服务地区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汤周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3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女,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雷XX。

原告赵XX与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537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棉纱买卖关系。截止2017年11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537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20000元,余款27537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赵XX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款凭证原件78份,证明至2017年11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5370元的事实,这些欠款凭证绝大部分由被告的工作人员徐XX、徐XX签收,但有四份由被告的加工户杨XX、钟XX签收。2.徐XX、徐XX的社保缴纳凭证原件2份,证明徐XX、徐XX系原告公司员工的事实。3.原告与张某的交易流水明细清单1份,张某系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证明被告已经支付22万元货款的事实。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出示:1.对钟XX的谈话笔录一份,钟XX陈述其系被告公司的加工户,有时候他们会直接签收棉纱等原料,然后为被告公司加工袜子;本案中2017年9月8日欠款凭证上的“钟XX”系其妻子代签,2017年10月7日欠款凭证上的“XX收”由其签具。2.本院(2019)浙0681民初X号案件中寿某的证人证言一份,证人寿某在该案庭审中陈述,其系被告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辅料的下单、制作及与客户对接等工作;钟XX是公司的加工户;徐XX是公司仓库的工作人员;徐XX也是公司员工,负责原料的采购工作。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宣读,原告对本院出示的两份笔录无异议;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和所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货物买卖、价款约定、欠付货款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赵XX与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素有棉纱的买卖业务往来。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11月20日,原告共出售给被告价值495370元的棉纱,这些棉纱绝大部分由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徐XX、徐XX签收,但其中有两份由被告公司的加工户钟XX签收,有两份由被告公司的另一加工户杨XX签收。2018年1月31日、2月15日、5月30日、7月17日、10月26日,被告通过张某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22万元货款,余款275370元至今未付,遂纠纷成讼。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赵XX与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之间买卖棉纱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53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该275370元货款,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2019年5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暨某针纺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赵XX货款2753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汤周淼律师 已认证
  • 15858274197
  • 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年

  • 平台积分

    178分 (优于58.2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7篇 (优于94.93%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周淼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0636 昨日访问量:5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