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汤周淼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XX,女,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赵XX与被告楼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楼XX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周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楼XX支付原告货款23399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素有袜裤买卖业务。截至2018年1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裤子货款30399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欧,被告支付7万元,尚欠233990元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楼XX未作答辩。
原告赵XX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被告楼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原告自愿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欠条下方“结账时未结9500双×0.42元=3990元”系原告自行书写,未有被告签名确认,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楼XX曾向原告赵XX购买袜裤。2018年1月17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XX袜款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楼XX支付货款70000元,剩余230000元至今未能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赵XX与被告楼XX之间的袜裤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楼XX尚欠原告货款230000元,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庭审陈述可供证实,被告楼XX理应承担支付原告尚欠货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楼XX支付货款233990元,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货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赔偿标准,故本院依法确定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利息损失。被告楼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楼XX应支付原告赵XX货款2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赵XX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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