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女)与第三人张某(男)于199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书面约定。
2023年5月左右,李某发现丈夫张某与被告罗某长期存在不正当婚外男女关系,更令其震惊的是,张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自2021年3月起,通过微信转账、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多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罗某,金额累计高达90余万元。
李某发现此事后,曾向罗某主张要求其返还被赠与的财物,但罗某不予理睬。李某遂委托陈浩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陈浩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双方结婚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财付通账户实名认证信息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庭审中,被告罗某辩称:其与张某仅是朋友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朋友之间的互相帮助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主张其收到的70万元系向张某的借款,并称已在收到诉讼材料前将该70万元归还给了张某。第三人张某在庭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据,仅表示没有意见。
陈浩泉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张某与罗某之间的转账存在大量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999”等,且转账日期多集中在3月8日、2月14日、5月21日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日期,双方转账合意明显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关系;被告主张的“借款”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在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所处分的案涉款项属于李某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原则,与罗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向罗某赠与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超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益,系无效行为。罗某因此获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关于罗某主张已归还的70万元,法院认为罗某系从张某处获得利益,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将不当得利款项返还给张某亦属情理之中,该返还行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限被告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人民币203672.89元。
在陈浩泉律师的代理下,当事人李某成功追回了被擅自赠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余万元,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