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聪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其家属依法委托本律师进行刑事辩护,该案于2024年11月28日在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庭审中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聪、刘某彬、毛某坤、潘某军、阮某威、陈某航等六人在担任警务辅助人员期间,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在民警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货车超载过磅为由,对途径管辖区域的货车司机进行敲诈勒索,六名被告人假借警务人员身份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资金流水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聪的辩护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并对犯罪经过向给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庭审中依法辩护提出,辩护人对被告人陈某聪犯敲诈勒索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聪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其因法律意识薄弱才犯罪,归案后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诚心悔罪,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赃和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聪进行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聪、刘某彬、毛某坤、潘某军、阮某威、陈某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彬、毛某坤、陈某航、阮某威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聪、潘某军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扣押的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聪等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