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浩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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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辩护

发布者:陈浩泉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3日 5437人看过 举报

2025-03-13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金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林,沿着106国道行驶至大塘镇撑仕岭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号牌为鲁xxx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金、陈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2/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指出:被告人陈某金诚心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合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金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请求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陈浩泉律师(微信电话13826263739),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曾在广州律所执业多年,现在江西赣州市执业,系江西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赣州
  • 执业单位: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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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49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离婚、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