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陈某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金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林,沿着106国道行驶至大塘镇撑仕岭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号牌为鲁xxx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金、陈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2/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指出:被告人陈某金诚心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合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金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金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请求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