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1年5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金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一名乘客,在行驶至某国道一处路段时,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金和乘客受伤、摩托车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金与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乘客无责任。
诉讼过程:
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金依法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金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林,沿着106国道行驶至大塘镇撑仕岭村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号牌为鲁xxx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金、陈某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金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62/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金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辩护律师陈浩泉介入后,依法辩护指出:被告人陈某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诚心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综合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建议对其进行从轻处理,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金适用缓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缓刑建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金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金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请求适用缓刑的理据充分,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陈某金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