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冯某俊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军、冯某、钟某、田某武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伟、万某丽、张某武、冯某俊、张某龙、阳某臻、李某希、谢某秋、陈某潼无视国家法律,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冯某俊的辩护律师,依法辩护提出:被告人冯某俊不是会所的股东,没有参与股权分红,在本次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的犯罪地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参与犯罪,也曾提出过离职,后仍以侥幸的心理继续留在会所工作。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冯某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易某军、冯某、钟某、田某武、于某伟、万某丽、张某武、冯某俊、张某龙、阳某臻、李某希、谢某秋、陈某潼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冯某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