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犯罪嫌疑人蒋某斌(作案时未满18周岁)于2021年6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铁站停车场,先后三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经鉴定,三辆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549元、1742元、3574元。案发后,嫌疑人蒋某斌赔偿了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诉讼过程:
犯罪嫌疑人蒋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陈浩泉律师担任辩护人,陈律师协助落实法律援助,推动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嫌疑人蒋某斌父亲早逝,母亲忙于务工疏于管教,其初中毕业后学做钣金学徒,因受同案人影响实施盗窃,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家庭具备监护条件,适合社区矫正,检察机关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各方意见,嫌疑人蒋某斌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异议。
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蒋某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内需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矫治教育(包括认真工作反哺家庭、提供公益劳动、接受相关教育等),考验期满且无违规情形,将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