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当事人邱某(女)与易某(男)经务工认识,恋爱后于2014年开始同居生活,2015年1月,双方生育长子;2016年4月,生育次子。2016年5月24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务工生活至2019年,但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邱某回到广东娘家生活,易某则独自外出务工,小孩由男方父母照看和在男方户籍地上学,此后双方聚少离多,联系逐渐减少,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自2019年起,双方实际处于分居状态。
诉讼过程
第一次诉讼
2022年,邱某委托陈浩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请求包括:判令双方离婚;长子由邱某抚养、次子由易某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要求易某支付自建房屋折价补偿款若干元。被告易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或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两子,夫妻感情理应更加深厚。法院认为,近年来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但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家庭、加强沟通交流。因邱某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离婚事由,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第二次诉讼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