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廖某怀与被告曾某莲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冷战、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令离婚,两个子女均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
被告曾某莲委托陈浩泉律师代理本案。陈律师代理后,多次与被告曾某莲会面,详细了解其婚后夫妻状况、小孩生活情况,以及夫妻婚后财产情况,在充分征询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后,指导曾某莲主动收集了照顾小孩的照片及视频,加盖厂房的出资借据和微信聊天记录,婚内车辆的照片和购买记录、拆迁公告及前往村联合社调取了拆迁补偿协议等。庭审期间,曾某莲明确提出同意离婚,但同时提出:要求女儿由其抚养,跟随其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江铃汽车、自建铁皮房屋、两处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以及主张存在共同债务(向弟弟借款及动用婚前积蓄用于加建厂房),原告对大部分财产及债务主张不予认可。律师围绕证据规则、财产权属、拆迁协议主体资格等核心问题展开有力抗辩。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被告曾某莲抚养,儿子由原告廖某怀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判决原告廖某怀向被告曾某莲支付:汽车补偿款3万元、铁皮房屋补偿款5万元、某某村旧改房屋拆迁补偿款及临迁费等合计104599.96元。三项合计184599.96元。关于某某厂房拆迁权益,由于厂房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且在婚前就已建好,不属于婚内财产,借款主张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