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谢某某与陈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于2020年开始合伙购买挖掘机并承接工程业务,约定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各占50%比例。合伙期间先后购买了三台挖掘机,其中前两台双方共同出资,8型挖掘机由谢某某向案外人借款40万元出资。由于长期未获收益,谢某某提出退伙,双方于2023年12月15日对部分账目进行对账并签名确认。后双方因应酬款、8型挖掘机出售价格及贷款利息分担等问题发生争议,谢某某遂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
谢某某委托陈浩泉律师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伙关系终止,并判令陈某某支付投资款及利息。陈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双方签名的买机单、工程款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贷款还款计划表等证据,证明双方按50%比例出资及分担盈亏,8型挖掘机贷款利息应计入合伙成本。被告辩称8型挖掘机另有合伙人、利息不应由其承担,并主张以多项款项进行抵销。
陈浩泉律师代理原告逐一反驳:案外人并非合伙人;被告在微信中同意共同承担利息;被告主张的抵销款项中部分已在其他对账中处理或与本案无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合伙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案外人陈某某不是合伙人;8型挖掘机贷款利息69162.7元应由双方各半承担;双方签名确认的对账单据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核算,判决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某某返还款项214601.8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大部分。在陈浩泉律师代理下,当事人成功追回21.46万余元投资款。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