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南通某建设公司与熊某某签订《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将某综合楼项目交由熊某某承包施工,熊某某有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但工程所欠全部债务由熊某某承担,若造成公司代为支付,公司有权追偿。后熊某某以公司名义与案外人某园林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但因熊某某拖欠工程款,园林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熊某某连带支付工程款等款项。2022年8月,法院从建设公司银行账户强制划扣952027.97元。建设公司随后向熊某某提起追偿权诉讼。
诉讼过程
建设公司委托陈浩泉律师代理本案。陈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某偿还代付款项、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并主张以未付工程款进行抵销。庭审中,陈律师提交了《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书》、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划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代付事实及合同依据。熊某某辩称双方系挂靠关系、追偿无据,但生效判决已认定熊某某为实际发包方。陈律师还主张律师费6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公司偿还代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执行费用等952027.97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同时支付律师费6万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249.59元由熊某某负担。在陈浩泉律师代理下,建设公司成功追回各项款项合计约101.2万元(不含后续继续计算的违约金)。
陈浩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