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汪登辉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1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9年开始,被告经常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金额为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共向被告出借67800元,被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借款67800元,暂无能力偿还,等发工资再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7800元,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逾期利息2327.52元,共计70127.52元,并以本金6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5月11日起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2.判令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提供借款时成立,出借人履行了交付借款义务,借款人应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78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善平借款本金67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被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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