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18)鄂0202民初257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湖北XX律师。
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洋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9143384b。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X,居民。
申请人曾X与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X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磁XX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并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刘X的银行存款50万元。申请人曾X以其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XX4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XX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磁XX房屋(房产证号:黄房权证港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XX公司、刘X的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申请人曾X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XX401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黄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X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