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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与杨XX、卢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登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07日 7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20)鄂0204民初10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系湖北XX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74681.62元,透支利息1957.08元,应收费用11504.77元,共计88143.47元(截至2020年7月11日),从2020年7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和应收费用按照信用卡协议的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5日,被告杨XX、卢XX因个人消费需要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经过对被告的资信调查,同意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53的信用卡。双方随即签订了XXX,透支消费180000元用于装修,分36期偿还。双方约定按额度的12.5%收取手续费即22500元,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收取利息及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将被告申请的180000元发放到被告指定的账户,另外,被告持该卡在普通消费额度内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7月11,共欠付分期本金及普通消费本金72590元(已抛帐本金32590元、未抛帐本金40000元)、普通消费本金2091.62元,利息1957.08元,应收费用11504.77元,共计88143.47元。原告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尽快归还所欠款项,但被告至今还没有归还所剩欠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杨XX辩称,原告诉状上的数额没有问题,请求分期还款,2年内还清。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5日,被告杨XX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同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杨XX、卢XX签订XXX(信用类)。约定专向分期付款的额度为人民币180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自实际交易日起计算。分期用途为支付被告购买装修商品的款项。手续费费率为专项付款额度的12.5%,人民币22500元。还款采取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1、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2、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人民币10元;3、终止该笔分期业务,提前还清欠款。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卡账户逾期60天后,分期付款交易的剩余金额将一次性记入账户,同日分期付款业务自动终结,申请人必须全部结清欠款。2018年3月14日,原告按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专用分期贷款人民币180000元。同时,被告持卡进行了透支消费。截止至2019年7月11日,原告系统显示,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74681.62元,利息人民币1957.08元、违约金人民币7129.77元、手续费人民币4375元。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信用卡申请表、XXX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原告按约发放了分期贷款,被告杨XX、卢XX应当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本案中,被告逾期付款已超了60天,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杨XX、卢XX结清该笔信用贷款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应收费用实为滞纳金、手续费。根据合约约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被告未还款数额的5%。据此计算,被告支付滞纳金的数额不应超过人民币3831.94元(76638.70元×5%)。手续费以被告分期还款为基础,现原告主张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还清全部欠款,在此情形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到期的手续费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依法确认手续费为人民币4375元。故被告杨XX、卢XX应支付原告欠款本金74681.62元,利息1957.08元、违约金3831.94元、手续费4375元,共计人民币90492.15元。
关于后续透支利息及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欠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利息。原告主张的应收费用如前所述实为滞纳金,该部分诉求本院已根据合约约定进行了核算,不应重复主张,且被告因违约等支付的透支利息足以补偿原告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故对原告提出的关于后续透支利息及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应自2020年7月12日起,以欠款本金人民币74681.6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X、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欠款本金74681.62元,利息1957.08元、应收费用8206.94元(违约金3831.94元、手续费4375元),共计人民币84845.64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74681.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息,从2020年7月12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XX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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