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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XX与刘XX、丁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汪登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30日 6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编号:(2019)鄂0704民初26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湖北XX律师

2019年4月,焦XX为购买矿砂,经人介绍认识刘XX、丁XX,二人称有矿砂可以卖给焦XX,焦XX当即向刘XX、丁XX支付5万元现金。但刘XX、丁XX收到货款后,一再拖延交付矿砂,经焦XX多次催促,刘XX、丁XX却称5万元已经被用于个人消费花光了,现在无法交付矿砂。焦XX向汀祖镇派出所报案,刘XX、丁XX虽在派出所调查时承认将焦XX支付给他们用于购买矿砂的钱花光,但仍表示无法交付矿砂,也拒绝将5万元退还焦XX,后经汀祖镇派出所调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焦XX多次催讨无果,特提起诉讼。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焦XX与刘XX、丁XX口头约定焦XX向刘、丁购买尾砂,并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因尾砂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后又口头约定在2019年5月9日前退还焦XX5万元定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X、丁XX应按约定向焦XX退还定金,逾期退还依法应承担利息损失。焦XX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刘XX、丁XX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刘XX、丁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焦XX5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算至5万全部返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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